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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 The Child Welfare And Protection Council(CWPC),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nd Senior Service是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分会是全国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医院、康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从事和关注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法人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配合政府部门关于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发挥行业组织的平台作用,配合开展中国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推广,为本行业发展、政府政策制定提出建议和意见;积极组织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组织开展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专业人才培训和服务品牌的培育推广,为提高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管理水平、提升所有儿童的生活福祉做贡献。 

     第五条 分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分会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8号中彩大厦11层。

 

第二章  分会工作

     第七条 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营造环境。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立足全生命周期的着力点,把握社会福利制度的尺度与方向,推动儿童社会服务工作的优先性和协调性。

    (二)构建体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惠及全体儿童的系统连续的服务体系,探索全体儿童所需要的、高质量的、可负担的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体系。

    (三)搭建平台。坚持布局合理、保障基本的、多元的和多种层次的社会服务,汇集儿童生存与发展资源,搭建交流平台。

    (四)实施策略。坚持开创性、积极性的精神,从实际出发,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通过挖掘服务模式和人才培养方式,为满足对儿童专业化服务需求、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发挥支撑作用。

第八条  分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配合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的政策法规,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儿童福利和保护事业的发展,探索精心、精细、精准的态度所支撑的理念、知识、技能系统的实践服务模式;

    (二)组织推动开展学术基础性和实务性研究活动,制定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的研究与实践规划,探索相关理论并制定服务的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试点推广与服务质量评估; 

    (三)开展国际、国内业界交流,举办相关学术会议、研讨会、报告会,组织专家团队,实施考察调研活动,总结海内外成功经验,落实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领域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资讯服务、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促进并提高服务管理者的综合素质;

    (四)搭建会员间合作交流平台,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沟通,向相关决策部门反映会员对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决策的建议,编辑、出版、发行分会会刊等内部交流刊物及理论研究书刊,建设和维护分会传播平台,并打造示范性的创新模式,培育优质品牌成员单位,传播推广先进经验;

    (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维护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领域机构与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依据本会宗旨和工作范围,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学术研究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社会服务购买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  分会会员

第九条  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资格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各地儿童福利机构;

2、各类家庭与儿童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和基金会等;

3、儿童福利和保护相关的院校、研究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4其他热心参与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建设的机构和企业,包括金融、信息技术、护理技术、医疗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机构和企业。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2、积极参与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建设的著名社会人士、企业家;

3、各类儿童服务机构、相关科研机构或企业的实务管理者;

4、从事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社会工作的热心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以分会相应会员身份参加分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会员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有权申请参加分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

4、有权获得分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5、获得分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6、有权向分会推荐个人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7、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工作规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分会委托的任务,向分会提供研究成果以及学术、技术、人才交流信息及分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信息;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管理

(一)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单位/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资质/身份证件);

2、所有提交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分会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本分会会员,同时报请协会审核备案;

3、会员证书由分会报请协会审核用印后由分会颁发。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日常运营

第十三条 分会实行会员制,组建理事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员。理事的产生由分会推荐,经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分会遵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分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分会的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参会代表分为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和特别个人会员代表三种。单位会员代表由各单位根据分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个人会员代表自行参加;特别个人会员代表由分会理事会根据会议需要直接选派。
第十六条 分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推举对本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分会名誉会长;批准设立学术委员会,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为分会学术委员会成员;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助理事会积极推进分会的各项工作,并积极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会长与执行秘书长为分会专职人员,按照分工分别协助会长和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会理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由若干相关领域资深专家、学者组成,为分会提供顾问、咨询混合指导。
    专家委员会是指导分会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科研活动、进而促进和推动建立全国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标准的学术权威机构。专家委员会由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作为发起单位,和理事会一起推选儿童发展理论造诣较深、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专家型实务工作者若干人组成。由专家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分会秘书处办理。专家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专家委员会设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会下设若干由分会副会长负责的专业工作委员会或中心。专业工作委员会或中心为非法人机构。
(一)专业工作委员会是根据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理论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系统实施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不同领域的重要研究与实践的分支机构。根据需要,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机构和工作方向可随时调整。
    (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发起成立的分会副会长兼任。副主任1名,由主任提名并与分会理事会秘书处商定后聘请,副主任同时兼任理事会秘书处副秘书长,向秘书长汇报工作。
(三)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研究与实践成果要及时送交分会理事会秘书处。
(四)各专业研究委员会的研究经费由社会赞助、学术活动收入或分会资助方式解决。专业研究委员会应当按照分会理事会秘书处的管理规定,定期上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专业会计或审计机构审查的财务活动状况。
    第二十四条 管理方式
    (一)分会依据协会章程制定的工作规程应经分会理事会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情况。工作计划包括:全年拟开展的活动的时间、主题、内容、负责人和执行部门等。
(三)完成协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和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在协会财务中设立核算账户,对外使用协会的统一发票,由协会统一监督管理,分户核算。
第二十六条 分会严格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分会会员按照协会规定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第三十条 分会所有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资助性收入、服务性收入)均统一纳入协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会费及其他收入50%用于支持协会的工作,50%用于分会业务拓展;项目合作捐赠的专项基金,10%用于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90%用于项目支出;
协会在账户内为分会设置独立核算科目,资金使用由分会会长签字生效。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登记、换届及终止
第三十四条 分会的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周内,向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会应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向协会办公室上报换届申请,会员大会召开时间最迟在任期届满后2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协会审查同意后申请注销备案。

(一)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分会的工作目标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2018年12月12日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儿童
福利与保护服务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岗位设置和联系电话
会长:尚晓援
执行会长兼秘书长:冯立伟 13802177903
副秘书长:芦嘉 13920058868
联系电话:010—5617681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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