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中医健康服务分会。
第二条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中医健康服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会是从事和关注中医健康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配合政府部门关于推进中医健康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发挥行业组织的平台作用,配合开展中医医养结合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推广,为本行业发展、政府政策制定提出建议和意见;积极组织各类社会资源参与中医健康服务,组织开展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专业人才培训和服务品牌的培育推广。
第五条 出版分会会刊等内部交流刊物及中医健康服务理论研究、实践经验书刊。
第六条 分会在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分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旱河路平庄郊野公园1号。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分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中医药健康服务的相关政策,围绕养老服务领域中医服务短缺的现状和中医药健康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的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行业标准,规范养老产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传播推广中医药健康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先进经验,促进交流合作、协同发展;
(四)组织专家团队,研究制定中医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管理等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并组织推广应用,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工作,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
(五)为会员提供专业化人才培训,提升中医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的管理水平,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
(六)整合中医健康服务行业的优质资源,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中医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中医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试点工作;
(七)组织编印分会会刊等内部交流刊物,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家政策、行业信息等相关资讯;组织开展中医医养结合领域学术研究和宣传推广工作;
(八)组织专业研讨会、考察活动,搭建会员间的合作交流平台,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沟通。广泛开展国内外业界交流,协助办好中国国际养老服务业博览会;
(九)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换、委托购买服务以及协会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并遵守分会的工作规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分会;
(三)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各级专管中医健康服务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
2. 各地涉及中医健康服务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3.各类提供中医健康服务的机构、企业;
4.从事中医健康服务业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培训机构;
5.从事中医健康服务设备用品、产品生产的企业;
6.热心参与中医健康服务业建设的机构和企业,包括金融、信息技术、护理技术、医疗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机构和企业。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中医健康服务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2.积极参与中医健康服务事业建设的著名社会人士、企业家;
3.中医健康服务机构、相关科研机构或企业的实务管理者;
4.从事中医健康服务和社会工作的热心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以分会相应会员身份参加分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会员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有权申请参加分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
4.有权获得分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5.获得分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6.有权向分会推荐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7.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工作规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分会委托的任务,向分会提供研究成果以及学术、技术、人才交流信息及分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信息;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管理
(一)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单位/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资质/身份证件);
2.所有提交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本分会会员,同时报请协会审核备案;
3.会员证书由分会报请协会审核用印后由分会颁发。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日常运营
第十三条 分会实行会员制,组建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第十四条 分会遵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分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分会的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参会代表分为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两种。单位会员代表由各单位根据分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个人会员代表自行参加。
第十六条 分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推举对本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分会名誉会长;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有2/3以上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分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积极推进分会的各项工作,并积极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下设顾问委员会,由若干相关领域资深专家、学者组成,为分会提供顾问、咨询指导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在协会财务中设立核算账户,对外使用协会的统一发票,由协会统一监督管理,分户核算。
第二十六条 分会严格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分会会员参照协会规定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可根据分会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分会所有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资助性收入、服务性收入)均统一纳入协会银行账户管理;收入的50%用于支持协会的工作;50%用于分会业务拓展;协会在账户内为分会设置独立核算科目,资金使用由分会会长签字生效。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分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