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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金融服务分会。英文名称:Financial Service Branch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nd Senior Service。

第二条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金融服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会是由提供老年金融服务及进行相关政策研究的金融机构、养老服务业上市公司及规模企业、养老服务业相关的院校、研究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养老金融服务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从事老年金融服务科学研究活动的非法人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开展老年经济、老年金融服务理论以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金融问题的研究,推动我国金融机构和养老产业建立联合服务体系,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养老产业和老年群体提供有效金融服务,向老年群体宣传相关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促进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事业以及老年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出版分会会刊等内部交流刊物及老年金融服务理论研究书刊。

    第六条  分会在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分会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8号中彩大厦11层。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分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推动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制定老年金融服务科研规划,探索老年经济、金融服务理论,反映、推荐和奖励老年金融服务理论研究优秀成果。

(二)围绕养老产业在发展中的经济与金融问题,组织老年经济调查和专题研究,提出有关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老年金融服务决策服务。

(三)组织国际养老行业交流、老年金融服务学术交流与研究活动,协助办好中国国际养老服务业博览会。

(四)整合老年金融服务的优质资源,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养老金融服务模式,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养老服务工作,向金融决策部门反映会员对老年金融服务决策的建议。

(五)编辑、出版、发行分会会刊等内部交流刊物及老年金融服务理论研究书刊,建设和维护分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家政策、行业信息等相关资讯;宣传推广养老金融服务领域学术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会设创始会员60名,为受邀参与分会创立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创始会员自然成为终身理事,免交会费,并拥有推荐会员为理事的权力。分会设特邀会员,为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协会的各分支机构以及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免交会费。

第十条  会员资格

凡承认并执行分会工作规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分会的会员。

(一)单位会员资格

1、提供老年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2、养老服务业上市公司及规模企业;

3、养老服务业相关的院校、研究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资格

1、金融服务业内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

2、养老服务业上市公司及规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3、热心于老年金融服务业的专家学者和爱心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以分会相应会员身份参加分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会员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有权申请参加分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 

4、有权获得分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5、获得分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6、有权向分会推荐个人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7、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工作规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分会委托的任务,向分会提供研究成果以及学术、技术、人才交流信息及分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信息;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管理

(一)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单位/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资质/身份证件);

2、所有提交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分会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本分会会员,同时报请协会审核备案;

3、会员证书由分会报请协会审核用印后由分会颁发。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日常运营

第十三条  分会实行会员制,组建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员。理事的产生由分会推荐,经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分会遵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分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分会的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参会代表分为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和特别个人会员代表三种。单位会员代表由各单位根据分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个人会员代表自行参加;特别个人会员代表由分会理事会根据会议需要直接选派。

第十六条  分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推举对本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分会名誉会长;批准设立学术委员会,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为分会学术委员会成员;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助理事会积极推进分会的各项工作,并积极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分会理事会下设顾问委员会,由若干相关领域资深专家、学者组成,为分会提供顾问、咨询混合指导。

第二十二条  分会理事会下设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是指导分会老年金融服务科研活动、进而促进和推动全国老年金融服务科研工作的学术权威机构。学术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金融理论造诣较深、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者若干人组成。由学术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分会秘书处办理。学术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学术委员会设学术顾问若干人。

(二)老年金融服务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通过对前期老年金融服务科研工作进行评价,提出重点研究方向和课题,公布重大研究成果,对重要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等,以指导老年金融服务科研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三)老年金融服务学术委员会每两年对全国优秀老年金融服务科研成果进行一次评选,并对当选的优秀成果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会下设老年金融服务科研项目委员会。

(一)老年金融服务科研基金是分会为资助老年金融服务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奖励优秀科研成果,支持和推动老年金融服务科研工作而设立的。老年金融服务科研基金的资金来源,由分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及国内外老年金融服务机构和社会各方人士筹集或接受捐赠。

(二)老年金融服务科研项目委员会是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老年金融服务科研基金的机构。老年金融服务科研基金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热心老年金融服务科研事业、积极推动和赞助金融科研工作的知名人士组成。由老年金融服务科研基金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老年金融服务科研基金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分会秘书处办理。老年金融服务科研项目委员会任期与分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三)老年金融服务科研项目委员会负责对科研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有效运营,扩充财力。基金的收益主要用于重要老年金融服务科研课题的资助和对老年金融服务科研优秀成果的奖励。

(四)老年金融服务科研基金委员会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及相应问题。    

第二十四条  分会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研究委员会或中心。专业研究委员会或中心为非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一)专业研究委员会是根据老年金融服务理论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系统探讨重要老年金融服务研究课题的分支机构。根据需要,专业研究委员会的机构和研究方向可随时调整。
    (二)专业研究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会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由分会理事会秘书处办理任命手续;副主任若干人,由主任提名并与分会理事会秘书处商定后聘请。

(三)专业研究委员会的学术研究成果要及时送交分会理事会秘书处。

    (四)专业研究委员会的研究经费由社会赞助、学术活动收入或分会资助方式解决。专业研究委员会应当按照分会理事会秘书处的管理规定,定期上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专业会计或审计机构审查的财务活动状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在协会财务中设立核算账户,对外使用协会的统一发票,由协会统一监督管理,分户核算。

第二十六条  分会严格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分会会员按照协会规定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第三十条  分会所有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资助性收入、服务性收入)均统一纳入协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会费收入和捐赠收入的50%用于支持协会的工作;50%用于分会业务拓展;协会在账户内为分会设置独立核算科目,资金使用由分会会长签字生效。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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