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分会工作规程(草案)
一、总则
(一) 分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分会,英文名称为The Home Care Division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nd Senior Service。
(二)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
(三) 分会是从事和关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四) 分会的宗旨:配合政府部门关于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发挥行业组织的平台作用,配合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推广,为本行业发展、政府政策制定提出建议和意见;积极组织各类社会资源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开展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专业人才培训和服务品牌的培育推广,为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水平、提升居家老人的生活福祉做贡献。
(五) 分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六) 分会住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A座7F。
二、分会工作任务
(七) 分会主要工作任务:
1、配合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2、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推广工作;
3、接受政府部门、协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并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的考核,促进提高服务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
4、整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优质资源,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创新开展试点推广和服务质量的评估改进工作;
5、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学术研究和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分会网站,编制、出版相关专业书籍等;
6、广泛开展国际、国内业界交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举办相关学术会议,协助办好中国国际养老服务业博览会;
7、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维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机构与人员的合法权益;
8、承担政府部门、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分会会员
(八) 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九)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会、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2)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社区家庭服务企业;
(3)社区卫生、助残、康复等服务机构;
(4)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服务管理技术研究的机构和培训机构;
(5)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备用品、产品生产的企业;
(6)热心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建设的机构和企业,包括金融、信息技术、护理技术、医疗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机构和企业。
2、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2)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建设的著名社会人士、企业家;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科研机构或企业的实务管理者;
(4)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的热心人士。
(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填写单位/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资质证件);
2、所有提交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分会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本分会会员,同时报请协会审核备案;
3、会员证书由分会报请协会审核用印后由分会颁发。
四、日常运营
(十一) 分会实行会员制,组建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员。理事的产生由分会推荐,经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十二) 分会遵照协会的章程实施管理,经选举产生的分会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 分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十四) 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包括: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六) 分会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主持部分日常工作。
(十七) 分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日常工作;
2、协助理事会积极推进分会的各项工作,并积极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分会资产管理
(十八)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在协会财务中设立核算账户,对外使用协会的统一发票,由协会统一监督管理,分户核算。
(十九) 分会严格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
(二十) 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一)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十二) 分会会员按照协会规定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二十三)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十四)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十五)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